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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微商遭难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9-05 14:04 点击数:

  国家工商总局在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九月一日起正式生效,其中《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是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都应该明显的标注“广告”的字样,并且在互联网的页面以弹出的形式将广告发布,应该显著的表明“关闭”的标志。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始生效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类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不少网友都有类似的体验:生了点病,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稍不留神就会被误导;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屏幕一侧显示的“掌柜热卖”并不是自然产生,而是商家推广……

  付费搜索跟正常的搜索结果混杂在一起,而且没有明显区别,让不少消费者尤其是不熟悉网络的人难以辨别,频频中招。这次办法对付费搜索、弹窗广告等此前争议大,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所以,从今天开始,你会发现百度已经变了:

  百度将付费搜索结果由“商业推广”标注为“广告”。而就在一天之前,百度付费搜索仍显示为“商业推广”。

  8月29日截图

百度付费搜索推广执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方法前百度付费搜索推广执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方法后

  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要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

  推销商品的软文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有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一个讲述丝绸之路的历史故事,故事幽默且精彩,不过在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某快递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所以一些微商,经常在朋友圈做软文、做宣传,要明确注明这是广告了。

  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

  如今,粉丝经济发展如火如荼。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弹窗广告要能一键关闭

  浏览网页时,很多人都曾遇到突然弹出的广告页面,有的根本找不到关闭按钮,有的一点关闭按钮反而会跳到另一个链接。这些像“牛皮癣”一样的弹窗广告防不胜防,让网友们抱怨连连。

  《暂行办法》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规定,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此外,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对于大家的电子邮件,《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

  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比如说,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互联网广告未标明 最高罚10万元

  《暂行办法》除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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