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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结论判定原则:
1.现场评审人员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依据本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逐项审核,并客观如实地记录评审结果。如评审组认为现场有其它影响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因素,也应如实记录,并作为现场评审结论判定的依据。
2.规范中标注符号“*”的现场评审项目、内容及标准为否决项。任一否决项不合格的,评审组应如实记录,并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标中心)建议现场评审不通过。
3.规范中未标注符号“*”的现场评审项目、内容及标准为非否决项。评审组认为现场存在的其它影响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因素应视同为非否决项。非否决项不合格的,评审组应如实记录,可依据以下原则向安标中心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1)如申请单位存在不超过5项(含5项)不合格的非否决项,评审组应如实记录并建议现场评审通过。
(2)如申请单位存在超过5项(不含5项)且不超过8项(含8项)不合格的非否决项,评审组应如实记录并建议复评审。申请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评审组将对整改后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评审,复评审合格的,建议现场评审通过;复评审不合格的,建议现场评审不通过。
(3)如申请单位存在超过8项(不含8项)不合格的非否决项,评审组应如实记录并建议现场评审不通过。
4.如申请单位不存在不合格的非否决项和否决项,评审组应建议现场评审通过。
5.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如不合格项整改难度较大,30日内确实不能完成整改的,应征得安标中心同意,整改期限可延长至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