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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新增第65项管控物质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07-05 12:13 点击数:

  2016年6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16/1017,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修订新增一项限制物质无机铵盐。(EU)2016/1017将于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无机铵盐通常作为纤维素保温材料中的阻燃剂,可在一定条件下释放出氨气。 如果在特定测试条件下,经无机铵盐处理的纤维素保温材料中氨气的排放量达到或超过3ppm,将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该限量针对的是材料中的氨气释放量,而不是其中无机铵盐含量。相关企业将被给予两年的过渡期,以更好地适应和符合相关限量要求,但是对于已经对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采取措施的成员国,该法规自生效日起立即实施。

  根据(EU)2016/1017,REACH法规(EC) No1907/2006附件XVII新增以下条款:

物质名称

限制内容

65.无机铵盐

1.2018年7月14日之后,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或纤维素保温物品,除非在第4段中指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混合物和物品释放的氨气的体积含量小于3ppm(2.12mg/m3)。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供应商,应该告知收货方或者消费者该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最大容许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下游用户,应确保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最大容许负载率。 
2.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市场拟全部用于生产纤维素保温制品,或生产纤维素保温制品使用的该类混合物。 
3.如成员国于2016年7月14日已经采取了委员会根据Article 129(2)(a)授权的全国性临时措施,第1段和第2段的规定应从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
4.第1段第1款中所指的排放限量应该按照技术规范CEN/TS 16516验证符合性,调整如下:
(a)测试周期应该是最少14天而不是28天;
(b)在测试过程中氨气的排放量应该每天至少测量一次;
(c)测试期间,无论采取任何测试方法,氨气的排放量均不得达到或超过限量;
(d)相对湿度应该为90%而不是50%;
(e)应使用合适的方法测试氨气排放量;
(f)在选取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和物品测试样品时记录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AGC 提醒REACH 附件17限制的物质常被欧盟非食品预警系统通报,使用无机铵盐作为纤维素保温材料中的阻燃剂的企业请注意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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