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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08-21 16:59 点击数: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食药总局日前颁发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征求意见,提出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应当合法有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除外。网络食品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此外,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自行设立网站或者所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网址、IP地址,书面告知原颁发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等内容。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档案,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提供者资质等信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还应当建立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食药总局承担全国网络食品经营信息监测工作,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食品经营信息监测系统和统一监测、分级处理工作机制。食药总局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涉嫌违法案件查办机制,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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