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调整内容涵盖了检测机构核准需要的资源条件中人员、仪器、设备、场地等,现附上全文,供大家学习使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21 )第 1 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 第 2.1 条增加一款:
作为满足本规则核准资源条件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是 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 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检 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 工作见证的人员。( 注 1 )
注 1:检验机构聘用的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 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
2. 第 2.2 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可以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下属单 位包括申请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持股比例不低于 51%)、分公司等。共享条件的下属单位应当 从事具体检验工作,并且至少满足一项核准项目规定的人员配备 以及检验设备配置要求。取得核准证书后,下属单位应当以申请 单位名义开展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或者持有核 准证书。 申请单位不能共享非控股子公司核准条件,分公司不能 单独申请核准。
3. 第 3.3.4 条第一款修改为 “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 鉴定评审之前, 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 申请项目、检验场地和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 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4. 第 3.5 条第二款修改为 “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 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下属单位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 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乙类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工作的 行政区域范围,丙类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名称等。”
5. 第 3.6.2 条修改为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 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下属单位、增加检验场地等) 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 3.2 、3.3、 3.4 、3.5 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6. 增加第 4.9 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从事常压容器、 目录外 游乐设施等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实施”,其后原序号顺延。
二、附件 A 修改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填写说明”第 7 条修改为 “7. 乙类检验机构,在“备注”栏内注明开展检验工作的行政区 域范围。”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填写说明”第 10 条修改为 “10. 申请单位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的,在“备注”栏内逐 一注明共享核准条件的下属单位名称和住所。”
3. “表 A-1 甲类检验机构填写示例”修改为:
核准项 目代码 |
GJ1 、RJ1 、DJ1 、DJ2 、DJ3 、TJ1 、QJ1 、SJ1 、YJ1 、GD1 、RD1、
RD4 、RD5 、RD6(限无缝气瓶)、DD1(含内检测, 内检测限公称直 径≤DN250 、DN550<公称直径≤DN900 )、DD2 、DD3 、TD1 、QD1、 SD1 、YD1 、ND1 、RBI |
备注 |
RD4 核准的检验场地: × ×省× ×市× ×大街× ×号, × × 自治区× ×市× × 区 × ×路× ×号;
RD5 核准的检验场地: × ×省× ×市× ×大街× ×号, × × 自治区× ×市× × 区 × ×路× ×号;
RD6 核准的检验场地: × ×市× × 区 × ×路× ×号 |
下属单位 :××公司 (××省××市××区××路××号),××研究院××分院 (××省×× 市××大街××号) |
4. “表 A-2 乙类检验机构填写示例”修改为:
核准项 目代码 |
BJ ( Ⅰ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BD ( Ⅰ 、Ⅲ 、Ⅴ 、Ⅵ 、Ⅶ 、Ⅷ、 Ⅸ ) |
备注 |
限在××省××市区域内开展检验工作 |
BD ( Ⅴ ) 核准的检验场地 :××省××市××大街××号 |
下属单位: ××省特检院××分院 (××省××市××大街××号),××省特检院××分 院 (××省××市××区××路××号) |
三、附件 B 修改
“表 B-2 定期检验项目” 中注B-5 修改为 “注 B-5:按照附 录 db、dc 所列“专项条件”或者依据实际情况按照《气瓶安全技 术规程》(TSG 23-2021 )“表 A-1气瓶结构品种及代号”的“ 品 种”对 RD6 进行限定。”
四、附件 C 修改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修改为:
序号 |
核准项目 代码 |
核准项目 |
1 |
BJ |
I |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 者等于 9.8MPa 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 化学清洗 |
II |
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 者等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 化学清洗 |
III |
监督检验: 除超高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 ,氧舱 制造 |
IV |
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安装 、重大修理 、改造 |
V |
监督检验 :气瓶制造 |
VI |
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
VII |
监督检验 :公用管道 、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 、改造) |
VIII |
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 、改造) |
IX |
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 、改造) |
X |
监督检验 :锅炉制造(含境内设计文件鉴定);热水锅炉 、有 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安装
(含重大修理 、改造) 和化学清洗(注 C-1 ) |
XI |
监督检验 :客运拖牵索道安装(含重大修理 、改造) |
XII |
监督检验 :B 级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重大修理 、改造) |
2 |
BD |
I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 :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 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9.8MPa 的蒸汽锅炉 |
II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 :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 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的蒸汽锅炉 |
III |
定期检验 :第一 、二 、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 器)、氧舱 |
IV |
定期检验 :第一 、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 |
V |
定期检验 :汽车罐车 、罐式集装箱 |
|
|
VI |
定期检验 :工业管道 |
VII |
定期检验: 电梯 |
VIII |
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 |
IX |
定期检验 :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
X |
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 :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 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 |
XI |
定期检验 :长输管道(注 C-2 ) |
XII |
定期检验 :公用管道 |
XIII |
定期检验 :客运拖牵索道
定期检验中的年度检验 :循环式单线固定抱索器客运架空索 道 |
XIV |
定期检验 :B 级大型游乐设施 |
注 C-1 :应当注明“含额定工作压力 22MPa 以上锅炉制造监检 ”或者“不含额 定工作压力 22MPa 以上锅炉制造监检 ”。
注 C-2:注明是否含内检测;含内检测的,按照“B4 内检测限定方式 ”对内检 测范围进行限定。
五、附件 D 修改
1. D1.2.1 条第三款修改为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 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 于 4 年;申请甲类检验机构 B2 级的,丙类检验机构仅申请 RD6、QD3 项目的,应当具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 4 年或者相应检验师资格”。
2. D1.2.2 条增加一款“ 甲类检验机构 A1 级、A2 级检验机构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的人员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3. D1.2.3 条增加一款 “( 5)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4. D1.3 条第二款修改为 ““检验设备配置”要求的检验仪器 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移动式压力容器 RD4、RD5 项目 要求的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 置可以租赁。”
5. D1.4 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 1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 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 1500m² ;
(2)申请气瓶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 检验工作需要,每个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m² ;
( 3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检验场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影像 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影像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 赁,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 验资质。
6. D1.5 条第二款修改为“(2 )与下属单位建立和实施统一的 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下属单位的职责、权限、业务范围,明确下 属单位的行政组织架构和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识别并制定下属单 位的质量管理要求并且有效实施。”
7. D1.8 条增加一款“( 5)首次申请核准项目的,应当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应当能够验证申请单 位具备申请核准范围内的检验能力。”
8. D1.10 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应当独立完成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 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 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外委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业务、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 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外委方的选 择和评价、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数量和质量、检测安全与环境、 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9. D2.4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 D3.4 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款中“近 8 年内”修改为“近 12 年内”,“前 8 年”修改 为 “前 12 年”。
10. D2.5 条第一款修改为 “( 1 )承担国家级特种设备事故调 查处理中心或者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秘 书处(含分技术委员会联络单位)工作,或者具备国家级应急演 练实训能力并且开展应急演练实训工作”。
11. D3.5 条第一款修改为 “( 1 )承担省级、市级、行业特种 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或者电梯应急救援处置平台工作,或者具 备省级应急演练实训能力并且开展应急演练实训工作”。
12. 附录 da 中 GJ1、GJ2“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修改为“锅 炉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修改为 “锅炉检验员”。
13. 附录da 中 RJ1 、RJ2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修改为 “压 力容器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修改为“压力容器检验员”。
14. 附录 da 中 DJ1 、DJ2 、DJ3 “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修改 为 “压力管道检验师”,“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员”修改为 “压力管 道检验员”。
15. 附录 db、dc 中“锅炉定期检验师”修改为“锅炉检验师”, “锅炉定期检验员”修改为 “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员”修改为 “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员”修改为 “压力管道检验员”,“气瓶定期检验员”修改为 “气瓶检验员”。 16. 附录 db 中 RD4“人员配备”第 3 条修改为“3. Ⅲ级 UT、 MT、PT 无损检测人员各 3 人项,Ⅲ级 AE 无损检测人员 2 人项”。
17. 附录 db 和附录dc 中 RD6 “检验设备配置”修改为如下 内容:
配置与其所承担气瓶核准项目相适应的通用条件和专项条 件( 以下设备、设施,未注明数量的均为 1 台套):
1. 通用条件
(1)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量具;(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3) 残气、残液回收或处理装置;(4)瓶阀自动装卸机,更换、拆卸 阀门及其附件的工作台、工装、卡具;( 5)外表面处理装置,包 括清理、除锈、喷涂等装置;(6)起重设备;( 7)气瓶阀门气密 性试验装置;(8)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设施。
2. 专项条件
( 1 )无缝气瓶
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250g 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 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 倒水装置; 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 脂装置, 内部干燥装置; ⑤气密性试验装置; ⑥数字式超声探伤 仪,标准试块、对比试块(仅限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需要);⑦ 磁粉检测仪(仅限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需要);⑧测厚仪;⑨便 携式硬度计。
(2)焊接气瓶
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250g 左右的铜 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 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 ④内表面处理装置,包括内壁蒸汽吹扫 或者清洗、脱脂装置, 内部干燥装置; ⑤气密性试验装置; ⑥射 线探伤装置,观片灯、报警设备、黑度计(外委时可不配置);⑦ 磁粉检测仪(外委时可不配置); ⑧测厚仪 4 台。
(3) 内装填料气瓶
①检验底座深度的量具和工具、焊缝检验尺; ②余压测试压 力表、专用不锈钢塞尺、三棱不锈钢针、弯钩、磁性刻度直尺;
③气压试验装置; ④处理报废气瓶内部填料、丙酮的装置; ⑤测 厚仪。
(4)纤维缠绕气瓶
①250g 左右的铜锤;②水压试验装置(禁油气瓶必须配置专用试压装置);③气瓶自动或者机械倒水装置;④内表面处理装置, 包括内壁蒸汽吹扫或者清洗、脱脂装置, 内部干燥装置; ⑤气密 性试验装置;⑥纤维部分修补工具和树脂; ⑦视频内窥镜。
( 5)低温绝热气瓶
①气密性试验装置; ②真空机组、检漏仪、标准漏孔、真空 规管和真空计,液位计检验装置。
18. 附录 dc 中 DD3 “人员配备”第 1 条修改为 “1.压力管道 检验师4 名”。
六、附件 E 修改
1. E1.3.2 条修改为“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da、附录db和附录dc,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核准条件。其中,BJ(Ⅹ)、BD(Ⅹ)项目配备锅炉检验师不少于8名,BJ(Ⅰ)、BD(Ⅰ)项目配备锅炉检验师不少于6名,BD(Ⅺ)项目配备承压设备高 级检验师不少于 1 名、压力管道检验师不少于6名,BJ(Ⅲ)、BD(Ⅲ)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4名,BJ(Ⅺ)、BD( ⅩⅢ)项目配备客运索道检验师不少于2名,BJ(Ⅻ)、BD(ⅩⅣ)项目配备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不少于2名,BD(Ⅴ)的人员条件 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的相应条件。”
2. E1.3.3 条增加一款 “( 5)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3. E1.11 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应当独立完成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外委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 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外委时,应当建立健全包括业务、质量技术、检验检测、安 全环境、结算、廉洁自律风险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外委方的选 择和评价、检测业务委托、检测数量和质量、检测安全与环境、 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七、附件 F 修改
1. 增加 F2.7 条 “下属单位管理”,内容如下:
设有下属单位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 1 )与下属单位建立和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2)下属单位应当以检验机构的名义签订检验合同、开展检 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3)明确与下属单位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质 量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下属单位在特种设备检验 中的业务范围、职责和权限,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
(4) 明确下属单位的行政管理组织架构、质量管理组织架 构,明确其部门、岗位以及人员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 5 )识别并制定下属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每个要素或者过 程控制中质量管理的权限、职责以及具体的质量管理要求,并且 有效实施。
2. F5.5 条 “外委控制”修改为如下内容:
外委时,建立和实施外委控制程序,明确包括业务、检验检测、质量技术、廉洁自律的外委管理和监督机制,并且达到如下 要求:
( 1 )明确外委范围,明确外委实施的管理程序、人员职责、 质量控制和廉洁自律要求,定期对外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核;
(2)严格外委单位资格审查,确保其资质、能力和质量管理 体系符合要求;
(3)建立外委方评价机制,对外委方的质量控制、服务能力、 廉洁自律情况实施首次评价和年度评价,建立外委方档案并且及 时更新;
(4)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外委方的工作质量、外委工作的廉 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现场检验负责人应当对现场外委工 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附件 G 修改
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中 “ 四、子公司、分公 司或者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修改为 “ 四、下属单位”。
2.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中 “八、人员情况”修 改为:
八、人员情况 |
项目 |
代码 |
数量 (人) |
项目 |
代码 |
数量 (人) |
检验与检测人员 |
— |
|
起重机械检验师 |
QZS |
|
检验人员 |
— |
|
客运索道检验师 |
SDS |
|
检验员 |
— |
|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师 |
YLS |
|
检验师 |
— |
|
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 辆检验师 |
CCS |
|
高级检验师 |
— |
|
承压设备高级检验师 |
CYG |
|
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 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 |
— |
|
机电设备高级检验师 |
JDG |
|
具有研究员和正高级
工程师职称的
研究人员 |
— |
|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
(高级) |
RTⅢ |
|
锅炉检验员 |
GLY |
|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高级) |
UTⅢ |
|
锅炉水(介)质检验员 |
GSY GRY |
|
磁粉检测(高级) |
MTⅢ |
|
压力容器检验员 |
RQY |
|
渗透检测(高级) |
PTⅢ |
|
气瓶检验员 |
QPY |
|
声发射检测(高级) |
AEⅢ |
|
压力管道检验员 |
GDY |
|
射线胶片照相检测
( 中级) |
RTⅡ |
|
电梯检验员 |
DTY |
|
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 中级) |
UTⅡ |
|
起重机械检验员 |
QZY |
|
磁粉检测( 中级) |
MTⅡ |
|
客运索道检验员 |
SDY |
|
渗透检测( 中级) |
PTⅡ |
|
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
YLY |
|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 中级) |
TOFDⅡ |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检验员 |
CCY |
|
声发射检测( 中级) |
AEⅡ |
|
锅炉检验师 |
GLS |
|
涡流检测( 中级) |
ECTⅡ |
|
锅炉水(介)质检验师 |
SZS |
|
相控阵超声检测( 中级) |
PAⅡ |
|
压力容器检验师 |
RQS |
|
漏磁检测 |
MFLⅡ |
|
压力管道检验师 |
GDS |
|
安全阀校验人员 |
F |
|
电梯检验师 |
DTS |
|
|
|
|
3. “填写有关说明”第 6 条修改为 “6. “ 四、下属单位’仅 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业务的下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