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首页 |常见问题 |网站地图 欢迎来到恩湛咨询官网!

全国服务热线400 880 6978 广州公司 130 6632 9278
上海公司 181 1751 4678

为您提供最贴心的一站式管理咨询服务 专注企业管理咨询,管理咨询优秀品牌,中国著名品牌

广州恩湛咨询

联系恩湛咨询

联恩湛咨询

实验室CMA认证|LA劳安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证认证|QS认证|生产许可证-恩湛咨询

电话/传真:020-38849876

手机:13066329278

QQ:120478621

邮箱:120478621@qq.com

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清布村上向南路2号名润大厦312室

主页 > 恩湛资讯 >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新规定

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新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0-04-26 13:03 点击数: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公告称,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将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并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详情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1.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doc

 

                2.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doc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4月25日

 

如您有相关办理需求,欢迎您直接来电咨询我司工作人员,获得详细的费用报价与周期等信息。
恩湛咨询竭诚为您服务!电话:400-880-6978

 

信息来源:商务部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