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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12-19 09:18 点击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认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6日

 

 

  附件1: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第185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6〕2029号)要求,有序规范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以下简称城轨装备)认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工作体系

 

  (一)城轨装备认证是指为提高城轨装备质量安全水平和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维护城轨装备生产、使用、管理等有关方面及社会公共利益,由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共同推动、认证机构承担的自愿性认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部门职责对城轨装备认证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城轨装备认证工作要充分发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城轨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与监督作用,兼顾运营安全和产业发展实际,切实维护各相关方的共同利益,公平公正推动认证实施、行业参与和应用,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城轨协会组建城轨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城轨装备认证目录及规则草案,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技术建议。

 

  (四)城轨装备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依法开展目录内城轨装备认证,为获证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对获证企业及产品进行跟踪监督。

 

  二、统一认证目录和规则

 

  (五)认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城轨装备认证目录制定应综合考虑装备对安全、环保、节能等因素的影响,同时根据产业发展、装备类型、市场需求及技术标准和规范发布情况分步制定并调整完善。

 

  (六)认证目录内的城轨装备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认证机构开展城轨装备认证要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认证技术规范为依据,并在认证规则中明确。

 

  三、统一认证标志

 

  (七)认证目录内的城轨装备认证应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组成,如下图:

 

  +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

 

  (八)从事认证目录内城轨装备认证的认证机构可按要求颁发认证证书,并将认证信息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城轨协会负责相关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工作。

 

  (九)获得城轨装备认证的产品按认证规则要求加施统一的城轨装备认证标志。

 

  四、规范机构资质管理

 

  (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城轨装备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技术能力。

 

  (十一)城轨装备认证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装备进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城轨装备认证机构签约管理,并由认证机构将相关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

 

  五、明确认证模式和责任

 

  (十二)城轨装备认证一般采用“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模式,也可根据产品特点、质量状况、企业状况、行业结构及运营需要等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认证模式,及时高效开展认证工作,具体认证模式在认证规则中明确。

 

  (十三)认证委托人可委托城轨装备认证机构进行相应的城轨装备认证,认证机构对符合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十四)认证机构应当依照认证规则对获证装备进行跟踪监督,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应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十五)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城轨装备认证获证企业对产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认证机构及检测机构对获证产品质量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六、加强认证监督管理

 

  (十六)从事城轨装备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应向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城轨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国家认监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城轨装备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工作规范有序。

 

  (十七)认证机构应加强获证产品的证后监督,城轨协会应加强对获证装备生产、使用情况的跟踪和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认证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十八)认证委托人对城轨装备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作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复核。对认证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七、推动认证结果采信

 

  (十九)各省区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相关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轨装备认证结果服务于各省区市质量强省(区、市)、质量品牌发展、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十)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采购和应用单位优先使用认证目录内的获证装备,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城轨协会要积极引导城轨项目业主(含PPP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城轨装备制造企业等会员单位重视认证结果的采信,建立城轨装备认证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共同推动认证结果的采信。
 

  附件2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类别) 产品范围
1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车辆
车体
转向架总成
转向架构架
悬挂 圆柱螺旋钢弹簧
金属橡胶弹簧(一系)
空气弹簧
轮对组成
2 城市轨道交通制动系统 空气压缩机
制动控制装置
制动夹钳单元
踏面制动单元
合成闸瓦
合成闸片
铸铁制动盘
3 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传动系统 牵引逆变器
辅助变流器
充电机
异步牵引电动机
车载直流高速断路器
4 城市轨道交通电动客车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 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
5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 电动客室侧门
6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钩缓冲装置 地铁车辆车钩缓冲装置
7 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 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
列车自动监控系统(ATS)
列车自动运行系统(ATO)
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
计算机联锁系统(CI)
8 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系统 全自动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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